释义 |
诱使同意的欺诈行为,是一种加害他人人身的侵权行为,它所侵害的客体是健康权。这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就是诱使同意的欺诈行为,行为构成了侵权责任,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害。关于诱使同意的欺诈行为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没有做具体规定,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20条的规定,可以确认该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其理由是:第一,《民法典》第120条是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概括的是因过错而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或者利益的一般侵权行为。诱使同意的欺诈行为也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应当包含在该条文之内。在一般情况下,欺诈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采取欺诈手段,侵害他人的身体或者健康,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行为。既然是欺诈,那么就会存在对方的同意,就是说,在欺诈的情形下,对方一般会作出一个同意的表示,而在民法上,如果是一个确定的、真实的同意表示,那么可能会发生不构成侵权的后果。因此,对于诱使同意的欺诈,本身就是欺诈,就是用欺诈的方法,诱使对方同意,因而加害于对方,就构成侵权,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种故意的侵权行为,存在欺诈的故意,造成后果,就应当负责。第二,一方欺诈对方做绝育手术,是对对方的健康权的侵害。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健康权。健康权是维护人体功能完善性发挥的人格权,生育也是人体功能的一部分,生育功能受到损害,也是健康权的损害。第三,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确认关于人身伤害的事先免责条款完全无效。事实上,关于绝育所约定的,也是一种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作绝育手术,就是对人体的某种功能的破坏,双方约定对一方的生育功能进行手术破坏,是一种损害健康的伤害行为。双方并没有约定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是免责条款,是默示的免责条款。这样的条款当然无效,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约束力。诱使同意的欺诈行为造成了健康权的损害,其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按照侵害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规则处理。应当赔偿健康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同时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