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具有我市户籍和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该类考生由学籍所在学校组织报名。 2.具有我市户籍在外地就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该类考生到户籍所在旗县市区教体局中招办报名。 3.随军子女中具有我市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该类考生由学籍所在学校组织报名。 4.截至2021年9月1日,户籍从市外迁入我市的学生,同时符合本人户籍迁入我市满一年;本人具有我市初中阶段学校毕业年级学籍且连续就读满一年;家长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连续居住一年、有合法职业且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该类考生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