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X704黑芳线13公里加700米黑山县太和镇太和本街南侧弯道处,李某军驾驶辽AB79T9号小型轿车(悬挂其它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号牌)由南向北行驶时与道路东侧桥面护栏相撞,致乘车人冯某国当场死亡、乘车人王某华受伤,驾驶人李某军受伤,车辆损坏。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