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注册资本、法人许可证、分支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审查等要求。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职责。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也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注册资本、经营场所、公司章程和专业人员等。 法律分析 按照以下的规定办理: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5条——第10条的规定: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条件:(一)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二)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三)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四)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法律客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结语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注册资本、许可证、分支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审查等。总裁作为公司的代表,负责行使职权和经营管理。这些规定确保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合法运营和高效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七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上市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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