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产生的依据不同。房屋的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以某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作为发生的必要条例。享有权利的范围不同。在共同共有中,共有的房屋是不分份额的,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平等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只要有共同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各共有人的房产份额。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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