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护未成年是以下群体的共同责任: 1、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2、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起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围的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防止和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前进和发展的长远需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