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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次诉讼离婚证据目录是怎么样
释义
    一、二次诉讼离婚证据目录是怎么样
    若原告认为第一次的证据有所不足,可在提交第一次起诉的证据的基础上增加与补充,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应多分得财产、获得抚养权等。
    1、结婚证明
    有效的结婚证明是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前提条件,若第一次起诉是因为没有有效的婚姻证明而被驳回,那么第二次的起诉同样会被驳回。
    2、子女出生证明
    如若涉及子女抚养权问题,那么需要向法院提供婚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法院才能依法将子女抚养权进行裁判。
    3、财产清单
    离婚诉讼中,财产的分配也是较为重要的部分。应向法院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清单,或者个人财产清单等,以便法院进行财产的分割。
    4、感情确已破裂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二、起诉离婚管辖法院有哪些
    1、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三、诉讼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结婚后,男女一方又和别人登记结婚或共同居住在一起生活。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对家庭人员进行打骂、捆绑、挨饿或不管不问、丢弃。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在进行劝说后,还继续有此行为。
    4、感情不和或在异地,两年分居,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形。这两年时间是持续不间断的,如果中途有共同生活,那么也不是两年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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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