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按照入股协议,投资人已经缴付了出资款,但是公司并未办理工商变更,虽然工商信息中并没有投资人的股东身份信息,但实质上已具备了股东身份成就的条件。只是此时的股东身份尚存在瑕疵,需催促公司及其他股东尽快完成变更手续,甚至可以根据入股协议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二、入股协议和股份协议 《入股协议》,顾名思义是为了成为公司股东,签订双方为投资人与公司或者控股股东,更多的是类似与《增资扩股协议》。《股份协议》,是公司股东与内部的其他股东或者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签订,主要是就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股权投资协议没有成立是否要返还出资款 投资协议没有成立,已收投资款的个人、公司应该向投资人返还出资款。 投资人出资的目的,就是为了投资入股或开设公司,要是最终投资协议没有成立,或投资目的没有达到的,投资人是可以要求返还出资的。 因协议未成立,造成损失的,双方按照过错大小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