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就吊销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提起行政复议吗 |
释义 | 可以就吊销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行政复议的中止情形都有哪些?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复议申请被受理后,该具体行政行为暂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有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 (2)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申请人的起诉权受到抑制 即申请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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