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谓“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是指计量原则上采用收付实现制,而对某些特殊业务则倾向于权责发生制。,实行“修正的权责发生制”的原因有这样三个方面:,一是操作难度相对较小,手续简化,并可以将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重要债权债务变化事项,纳入会计核算的范围,避免了核算主体年终“突击花钱”和“人为结转下期”的行为;,二是增加了基层财务部门年终对账结账工作的时间弹性,有利于减少年终财务报表的差错率;,三是我国政府会计计量基础从完全的收付实现制向修正的收付实现制的转型,也大体上符合国际会计改革的发展趋势,有利于今后构建一个有效沟通的政府会计核算与报告体系。,权责发生制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