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区别如下: 1、含义不同,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但用工单位并不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通过与第三方派遣单位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约定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应劳动; 2、与劳动者的关系不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实际的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以请求派遣单位进行处理; 3、工伤认定申请不同,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正式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理的处理方法如下: 1、劳动合同不合理的,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修改劳动合同内容; 2、如果单位拒绝修改,且尚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如果已经签订了的,则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具体方法如下: (1)仲裁申请,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2)案件受理,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 (3)组建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 (4)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5)仲裁调解,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 (6)仲裁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