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材料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
释义 | 法律分析:1,各单位领用材料时必须填写领料单,经单位领导,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领用。 2,领料单必须注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统一用大写, 数字中间不得留有空隙) ,多余的空格要加盖"以下空白章"或用笔划掉,并由保管员标注价格后,方可审批,领用。 3,各车间必须建立材料领用和使用登记台帐,严格进行登记,必须注明领用日期,使用日期, 安装地点,领料人和使用人, 并由使用人亲笔在登记表上签字。 4,领用材料要随用随领,车间不得存放过多的材料,对现有存放的材料,要进行详细造册,登记,登记表报设备处保存一份.公司每月要组织对各车间材料领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制度者将给予严惩。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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