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宅基地的⽤地⾯积限额为:三⼈及三⼈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的农户100m2以内,五⼈的农户110m2以内⼈及六⼈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使⽤⾮耕地的,每档最⾼可增加15m2区有条件利⽤荒坡、荒⼭ 建房的,每档最⾼可增加35m2。实施旧村改造、下⼭移⺠拆除⾯积超出⽤地限额20m2以上的,可放宽⼀个档次的⽤地限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