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自然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之后,若又重新出现的,之前作出的失踪宣告是可以撤销的。《民法典》规定,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