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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婚先孕男方给女方一万块打胎费不告而别犯法吗?
释义
    不犯法。犯法,从一般人的角度理解出发,属于触犯刑法,在女方已经年满14周岁的情况下,未婚先孕,男方给女方一万块打胎费,不告而别不会犯法,在女方未满十四周岁时,这种情况属于犯法,犯强奸罪。这里的年龄以身份证的为准。
    女方如果想要求男方赔偿的话,需要将自己打胎的费用、营养费等与打胎相关的费用汇总起来,如果这个费用超出了一万块钱的话,可以要求男方再支付自己钱款。
    另外,强奸罪还有下面这些加重情节::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4、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 B 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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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20:2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