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养老险转移新规定 |
释义 | 1、《转移办法》的主要内容。《转移办法》规定,参保人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按规定转移,在不同地区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办理退保手续,农民工返乡不再回城镇就业的可以转回新农保,参保人员跨地区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1998年后参保的单位缴费按12%也一并转移。 2、《转移办法》对参保人有利。《转移办法》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3、转移接续手续简便。参保人流动就业,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到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参保人只需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提交参保缴费凭证,其他审核、确认、跨地区转续等相关手续,都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沟通协调办理,参保人员无需为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往返奔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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