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黑恶犯罪? |
释义 | 法律分析:黑恶犯罪,是指涉黑涉恶犯罪。“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具体分析如下: 一、黑社会性质犯罪: (一)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义 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而广义上的涉黑案件还包括涉恶案件也就是“恶势力”团伙所为的犯罪行为。 (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 1.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2.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 3.行为特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 4.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涉嫌的犯罪 狭义上的涉黑案件,也就是纯粹的涉黑案件,具体是指涉及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三个罪名的案件。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该条第四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涉恶犯罪 (一)“恶势力”定义: 所谓“恶势力“团伙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其实质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有的最终发展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恶势力”的特征: 1.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4.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5.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三)恶势力团伙涉嫌的犯罪 涉恶案件主要是指“恶势力”团伙所实施的以下犯罪行为。 1、强迫交易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2、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聚众斗殴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6、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7、开设赌场罪(《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涉黑涉恶的具体行为表现: 1、农村地区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 2、强占各类农贸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3、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竟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4、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贷非法讨债,以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恶势力。 5、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地从事涉“黄、赌、毒、枪”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6、对矿产资源进行私挖滥采和组织渔船越境捕捞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滩涂养殖中由于划地为界、码头“扒皮”等行为滋生的矿霸、船霸、渔霸等流氓恶势力。 7、由黑恶势力操控的黑导游,及其引发的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8、以高薪引诱招募员工实施欺骗、敲诈勒索、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活动。 9、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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