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机关排序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县领导的排序一般是:县委书记、县长、县人大主任、县政协主席、县委常委兼任县委副书记、县委常委兼任县纪委书记、县委常委兼常务副县长,县委常委兼副县长,以及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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