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枪支鉴定的标准如下: 1、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2、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3、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核凳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4、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5、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第四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置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制作影视剧使用的道具枪支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保存或者展览枪支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