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该规范适用范围从设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调整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法律依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第一条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应选择在安全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相应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