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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状况证明在哪里开
释义
    一、婚姻证明在哪里开
    1、未婚的婚姻状况证明
    拿身份证、户口本到当地公安机关开具户籍证明,加盖红章。
    2、离婚的婚姻状况证明
    拿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到你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科,让户籍民-警在户口册页的背面变更栏中,根据你的离婚证写明某年某月某日离异,并盖上户籍专用章。
    3、结婚的婚姻状况证明
    拿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当地乡民政所出具婚姻证明。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怎么办
    1、申请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已婚的应持〈结婚证〉,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证件,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
    3、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婚育证明》。
    4、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现居住地对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发给当事人《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告知书》,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可为以下人员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婚育证明》;
    (1)生育后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2)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3)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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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3: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