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15867380号QLED商标无效宣告案 |
释义 | 一、基本案情 二、裁定结果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QLED字母组合具有指代量子点发光二极管这一技术术语的含义,且作为约定俗成的技术术语的简称已为相关技术领域普遍认可。该字母组合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本案指定商品上,属于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技术特点的情形,整体缺乏注册商标所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因此不应作为商标注册。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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