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军嫂国家给安排工作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不安排,但是随军家属未就业的有生活补贴。 发放标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按照下列标准,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月发放: 1、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含社会保险); 2、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二类岛屿,以及西藏执行军队工资二类区部队,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00元(含社会保险)。 3、驻国家确定的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类岛屿,以及西藏执行军队工资三、四类区部队,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700元(含社会保险)。 随军未就业家属每月享受基本生活补助,并由部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也就是说并不是说你随军了以后就一定能拿到这笔费用,这笔钱也并不是很多人认为的工资性质,这就是军队对无业随军家属的一个补贴。 这个补助总共包括:基本生活补贴、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三个部分。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三、随军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下称未就业随军配偶),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 (—)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二)随军前已就业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三)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队的。 四、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的审批与支付、建立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格认定,以及基本生活补贴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并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接续工作。 五、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按照下列标准,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月发放: (—)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二)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 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具体范围和类别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执行。 军队确定的岛屿类别按《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队地区津贴规定)的通知》(后财字[1998]第331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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