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学生能否签订劳务合同? |
释义 | 大学生签劳务合同需注意勤工俭学的目的,不以就业为目的;根据法律,已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有效,不存在无效问题;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在校学生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签订劳务协议或实习协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就业协议是用人单位、学校和应届毕业生之间达成的劳动关系协议。 法律分析 可以。 大学生签劳务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 首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虽然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该规定的适用是有前提的,即以勤工俭学为目的。 这里的勤工俭学是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从张某反映的情况来看,张某与某机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且在合同签订后一直按照公司的作息时间上班,张某的目的明显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 其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均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法律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取得毕业证书、具有相应的学历并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另外,张某和某机械公司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的,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胁迫等情况,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定,所以不存在无效问题。 最后,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很明显,张某在车间作业时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在校的学生是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就是说,是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一些用人单位希望尚未毕业的学生能到单位工作,即使是这样,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可以与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或者签订实习协议,并在协议中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你还保留学生身份之前,公司与之建立的都不是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特征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还没拿到毕业证的仍然属于在校生,不具备劳动法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还没拿到毕业证的应届生签订的是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学校及在校应届毕业生之间签订的,对即将形成的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中双方基本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就业协议形成的三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学校、学校应届毕业生。 结语 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大学生在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时,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然而,如果学生的目的不是勤工俭学,而是正式就业,就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此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已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并非必须取得毕业证书。因此,张某与某机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最后,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被认定为工伤。总之,根据现行规定,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或实习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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