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0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人工授精分为同质受精和异质授精。不论是同质授精还是异质授精,如果要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人工授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这里其实需要明确一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工授精只要求在婚姻存续期间授精即可,而不要求孩子一定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 (2)人工授精一定是要在夫妻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进行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则不能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但是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情况就是,男方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人工授精,但是在孩子出生以后没有提出异议,或者一直履行抚养义务,那么可以认定为男方是通过实际行为表示同意。所以即使没有书面同意的证据,只要没有表示异议也实际抚养了该子女也可以认为是符合了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条件。 此外,对于非夫妻关系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是经双方一致同意进行同质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孩子与父母存在血缘关系,那么该子女应认定为非婚生子女。《民法典》明确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如果是女方自行决定利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那么该子女就应当认定为只与女方有亲子关系,而与男方没有亲子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