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中涉及的债务种类 |
释义 |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应分清责任归属。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有原则上的区别。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夫妻为共同生活或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约定个人负担、逃避债务目的、未经同意资助亲朋债务、个人经营活动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法律分析 当然是夫妻共同债务要在离婚诉讼中加以涉及,并确定由谁分担。这里要注意,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是有原则上的区别的。简单地说,家庭共同债务的债务人不限于夫妻二人,如有的家庭四世同堂,成员十几人,若是此家中主人与主妇进行离婚诉讼,很显然要分清对外所欠的债务是谁对外经手的,是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还是家庭某一成员为个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债。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的问题,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拓展延伸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与债务分担 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是两个重要的方面。财产分割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划分,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根据法律规定,应考虑婚姻期间贡献、财产来源等因素进行分配。而债务分担则是指离婚后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如何分担。根据法律原则,债务应由债务产生的一方或共同承担。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平分担。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与债务分担是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以保障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涉及和分担是必要的。需注意,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有原则上的区别。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然而,某些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如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未经同意资助非抚养义务亲朋的债务等。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是离婚诉讼的重要方面,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划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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