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农村宅基地的特点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为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身份变化而改变。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为提供了无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二、宅基地加名流程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1、由原来宅基地使用者和想加名字的使用者共同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向国土资源所申请国土资源所地籍调查,或国土局地籍调查,公示十五日。国土资源所调查后上报国土资源局备案。加名需要原基地使用者同意以及经过国土资源局同意、公证。 2、需提交材料: 1)原宅基地使用者身份证明; 2)现在宅基地加名者身份证明; 3)变更理由; 4)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5)村委对现宅基地使用者的资格审查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