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发行程序 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为债券发行寻找担保机构选择主承销商担保机构出具担保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会计师进行财务审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主承销商协助制作完成债券申报材料,并报送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经国家发改委与人民银行、证监会会签后,下发企业债券发行批文刊登债券发行章程和发行公告印制债券托管凭证承销商销售企业债券,企业获得资金。 (二)具体办理程序为 1、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省发展改革委转报。 2、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凡对投资者作出购买债券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发行人及参与债券发行的各有关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发债申请后,符合发债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直接予以核准。申请材料存在不足或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除外)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三)主要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1、《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2、《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年121号令); 3、《公司法》; 4、《证券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