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出院后换药的费用如何办 |
释义 | 可以报销的,因意外伤害的住院患者,出院后还需提交由户口所在村(居)签字盖章的意外伤害引发的原因确认证明以及医院的病案记录。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及记录的,不予受理。报销周期为经区行政服务中心新农合窗口受理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新农合业管中心稽查人员调查、审核,属实后予以报销;责任由第三方负责的,不予报销;住院患者自己也承担部分责任的,凭协议书或相关证明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14、15号新农合窗口报销自己承担部分的医药费用。需要资料是:新农合证,入院证,出院证,诊断证明,病历,住院花费总清单,身份证等。报销比例看的大小。一般按以下标准进行申报:(供其参考)一.在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住院费用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100元以上1000元补助40;1000元以上3000元补助50;3000元以上部分补助60。二.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住院费用在5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500元以上元补助30;元以上5000元补助40;5000元以上部分补助50。三.在县外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住院费用在8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800元以上元补助20;元以上5000元补助30;5000元以上部分补助4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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