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回避的决定由谁来做出? |
释义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在决定回避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而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则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总结如下: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法院审委会决定院长回避。检察院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回避。 拓展延伸 谁来决定侦查人员的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侦查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决定侦查人员回避的决定,应当在收到申请回避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如果侦查人员认为自己需要回避,他们可以向院长申请回避。如果院长同意,他们可以被免除回避。因此,侦查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结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在决定回避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因此,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侦查机关负责人都有权决定回避申请,但需要遵守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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