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回避的由谁决定? |
释义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分别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一、刑事回避指什么 刑事回避指的是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包含哪些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包含: 1、指控犯罪行为,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回避; 2、参加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起诉;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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