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在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均应遵守该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法律客观: 《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一条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大清河流域内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大清河流域内现有排污单位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五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上述五项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理执行DB13/2171-2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