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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春节加班工资具体怎么计算?
释义
    1.计算公式:
    春节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每小时加班工资=日加班工资÷8
    2.公式说明:
    21.75天为平均每月计薪天数。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3.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算法:
    (1)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是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比如你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4500元,那春节的加班费为4500÷21.75×300%=621元。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我们都知道春节放假七天,但是加班工资计算方式不一样,春节的法定假期为正月初一至初三。如果初一、初二和初三安排加班的话,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300%
    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在除夕、初四、初五、初六安排加班,企业可选择给予补休或双倍工资。
    一、企业如何规避员工加班法律风险
    1、程序限制。《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对加班的界定是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也即用人单位出面,与员工及工会协商,员工服从用人单位提出的加班安排。这是企业安排加班的一般程序,只有经过了这样的程序实现的超时工作,才可以视为加班。
    因此,在日常的实践中,也不乏员工主动加班的情形。我们认为,如果员工只是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并未提前知会公司,这就不算是正常的加班工作。企业无需对其承担支付加班工资等责任,因此建立规范的加班审批制度非常重要。
    2、工资计算。影响加班工资计算的因素:一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加班时间小时(日)数,三是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本公式为:加班工资=小时(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加班小时(日)数×计算标准(150%、200%、300%)。
    为了控制企业的用工成本,同时便于加班费的计算。人事部门可将工资拆分为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提成等项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最好与基本工资相一致。这样就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基数来计算加班费了,加班费由此得以降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项分为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
    3、工时制度。企业的法定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为了控制加班的潜在法律风险,人事部门应与员工协商,尽量采用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4、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指的是员工与企业在发生加班纠纷时,由谁提供证据以支持纠纷裁决的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企业应规范完备的工资支付凭证,能够明确反映当月的加班工资,并有劳动者的签字确认。对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等应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将这些证据保留至劳动者离职后至少一年。
    相关法律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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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5:0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