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市(县)城区范围内。 (1)办理条件:迁入地的住所为合法固定住所,无居住条件的商业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落在同一家庭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不得单独迁移。 (2)办理手续: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③私有 房屋产权证 、 土地使用证 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④迁移人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2、对迁往县外、省(县)外的户口:需取得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除外)。办理手续:①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