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
释义 |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以及利用水资源发电(含抽水蓄能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理取水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包括五种情形:农村集体经济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一、以下五类情况下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 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②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 ③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④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⑤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二、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项目在取水许可申请时的材料: ①申请人要求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正式文件; ②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并应当明确可能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第三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扩大生产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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