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水许可证办理流程 |
释义 | 取水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取水许可证的申请书 1、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申请理由; 3、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4、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5、水源及取水地点; 6、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7、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8、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第十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水产品许可受理机构应当在接收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产品检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规范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报单位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单位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五)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审批所需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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