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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欠款和垫资的区别有哪些
释义
    鉴于工程欠款属于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因此具有惩罚性,垫资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更加注重双方之间的合意。两者最主要的区别体现在:对于垫资,首先当事人是否约定是垫资,如果约定是垫资就按垫资来处理,这时可以请求返还垫资,如果对垫资还约定有利息的,也可请求支付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如果对垫资没有约定利息的,是不能要求支付垫资利息的。如果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就按工程欠款来处理。对于工程欠款,无论是否约定有利息,都是要支付利息的,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这时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也不再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限制。
    一、民间借贷利息有哪些限制
    民间的借款,有的自行约定了利息而有的没有约定,对此法律上有何规定呢?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分具体情况:
    1、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约定了利息利率的情况:
    在计算利息时即按双方约定写明的利率计息,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法律对上限进行了限制,超过限制以上的部分无效。上限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另外,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如发现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2、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致无法确定的情况:
    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在部分规定上是有冲突的,我国《民法典》第68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只要借条上或借款合同上没有写要支付利息,那么出借方在还款期限内不能要求支付利息。
    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同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因此,在实际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有自由裁量权,法官说了算,判决支付利息或不支付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3、明确约定的无息借款的情况:
    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准许,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二、工程招标垫资合法吗
    工程垫资的本质是承包垫付的工程款,一般认为工程垫资有这样三个特征即为合法:第一,垫资在建设施工合同里有着明确的约定;第二,所垫资金必须用于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建设;第三,垫付的范畴是本应由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垫资的资金,本质上来讲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应由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以供支付材料、设备、人工等费用,但发包方通过约定不支付,转而由承包方自筹资金垫资周转。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律是保护垫资者合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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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1:5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