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对传真属于原件还是复印件争论不一。传真件属于复印件,其无法真实再现原件经过修补所造成的瑕疵,因而属于复印件。 2、传真件缺乏证据效力。通常而言,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才有证据效力。因此,法院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通常考虑诸多因素:传真件是否是传真方所发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传真;当事人之间传真往来过程是怎样的;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是否通过什么方式商谈;是否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用于补强合同传真件证据。建议使用传真件签署合同后还是需要重新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加以确定并盖双方印章。 一、合同传真的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传真的效力认定:合同传真只要满足合同的生效条件,那合同就生效。 1、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4、第五百零二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传真合同的风险防范措施 1、尽量不用、慎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重大事项重大经营合同时,必须采用书面合同书的方式签订。 2、要求对方及时补寄书面合同书原件,这一点可以事先向对方申明。一般在双方合同关系确立之初要求对方补寄合同原件对方是可以接受的,这种要求本身也是合理的,更有助于双方企业规范合同管理。 3、完整地保留与合同有关的其他全部资料,出现纠纷时将其他证据作为传真件的补强证据提供给法院,当各个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时,当事人要证明的事实也就可以验证了。 4、妥善保管好盖红章的文本。虽然大部分法院认为传真件不属于原件,但也可能有少部分法院认为传真件原稿即是原件,保留好盖红章的文本也存在被法院认定为原件的可能性。 5、应建立传真收发登记制度,增强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或发送函件的客观可信性,这样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更能说明传真的真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