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提示:也就是说普通车辆不区分是否高速) 5、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6、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8、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9、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10、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11、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12、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3、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