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
释义 | 医疗事故鉴定的主旨是解决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以及医疗事故的等级问题。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据效力对于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至关重要,即使没有鉴定结论,医疗机构仍可能具有过错。病历资料的重要性也得到了强调,未书写病历可能导致医疗过错无法得到鉴定。因此,医疗事故鉴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确保公正评估医疗过失责任。 法律分析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体解决以下问题: 1、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2、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专家鉴定组在判定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时,应当纵使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多数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4、医疗事故等级。 5、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二、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据效力: 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医疗事故鉴定解决的不是医疗损害赔偿争议本身,而是解决的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及证据问题,如果鉴定结论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理属当然;如果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或者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能否认定医疗机构就不承担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行为过错案件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一般来说医疗机构都具有相应的过错;但经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并不等于医疗机构就不具有过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这正说明病历资料的重要性。而本案被告未书写病历,致使在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难以进行医疗过错的鉴定,对不能引起司法鉴定的责任在于被告,从证据学的角度看,被告无法排除医疗过错。 结语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解决医疗行为是否违规、医疗过失与损害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以及事故等级等问题的重要手段。在鉴定过程中,专家鉴定组应全面分析医疗过失行为的作用及患者原有状况等因素。责任程度可分为完全、主要、次要和轻微责任。鉴定结论对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及证据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即使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仍可能具有过错。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对于鉴定过错非常重要,被告未书写病历可能难以排除医疗过错的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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