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落实生态环境责任担当 |
释义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和要求,我市大力探索、努力尝试、实现突破,现将我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方案及配套制度制定情况 为逐步建立健全厦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厦门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厦门市环保局牵头起草了《厦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方案》,于2017年2月20日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于2017年3月15日组织召开专题讨论会,各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对方案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厦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方案(报批稿)》并上报省委、省政府。经过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市委、市政府于2017年5月31日正式印发实施《厦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方案》(厦委发[2017]10号),以下简称“市方案”。 为做好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市环保局制定了《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内部分工表》(厦环法[2017]24号),将工作细分为11项内容,明确系统各有关单位任务分工,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与此同时,市环保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起草了《厦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11月22日正式印发。 二、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实施方案安排,同安区作为我市主要的探索试点区域,同安区立足辖区实际,因地制宜,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积极构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体系。 经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并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区委办、区府办于2017年8月4日正式印发并实施《厦门市同安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试点方案》(厦同委办[2017]94号)。同安区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法院、检察院、建设局、财政局、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分局等17个部门和各镇(街、场)为成员单位,明确职责任务,建立磋商协调工作机制,加强政策与经费保障,统筹加快建立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区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进一步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阻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资金保障方面,同安区勇于探索创新,率先设立100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明确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为索赔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主要工作经验和成果 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能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为下一步提升工作水平打下良好的基础。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启动程序和管辖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磋商机制和赔偿裁量标准需进一步完善;具有损害鉴定评估资质的单位较为缺乏,鉴定费用没有统一标准、鉴定意见获取难、技术支持较为薄弱等,这些都是实践中总结和摸索出来的难得经验。 截止目前,厦门市同安区已实施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同安区汀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交通事故导致水污染事故索赔案经同安区法院调解以赔偿责任人支付全额赔偿款75万元后结案。该案作为福建省首个以政府为原告的生态损害赔偿试点案例,是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一种有益尝试,对试点工作的全面展开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参考;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诉在禁养区实施规模化生猪养殖的叶某赔偿生态环境污染损失,是厦门市第一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018年8月24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叶某支付环境污染赔偿款91.75万元并在福建省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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