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小区架空层怎样规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小区架空层的规定如下: 1、公共开放空间:住宅建筑架空层作为公共开放空间,在满足条件时,其建筑面积单列,不计算容积率。住宅建筑底层架空公共开放空间仅作为住宅小区优化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的休闲绿化公共场所,不作为经营性项目使用; 2、住宅架空层:住宅建筑架空层经规划许可建设机动车停车位,应在确保小区公共车位数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方可建设专用停车位,并按商品房性质进行销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小区绿化环境的选择有哪些标准 1、小区要封闭管理。保证小区绿化环境是为所在小区居民服务的,增进居民的领域感,保证小区环境的安全与安静; 2、要有足够的绿化面积。新区住宅建设的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绿地指标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人,小区不小于1平方米/人;同时绿地还要有充足的日照时间,满足居民区活动的要求,所以成片的绿地就应满足不少于1/3的面积在标准的日照覆盖范围之外; 3、绿地应接近居民住宅,以便观赏使用; 4、绿地空间应包含一定数量的活动场地,并布置坐椅、铺装地石等设施,以满足居民休息、散步、运动、健身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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