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如下: 1、COD(化学需氧量) ≤ 60mg/L; 2、BOD(生化需氧量) ≤ 20mg/L; 3、SS(悬浮物) ≤ 20mg/L; 4、NH3-N(氨氮) ≤ 15mg/L; 5、TP(总磷) ≤ 0.5mg/L; 6、TN(总氮) ≤ 15mg/L。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方式主要包括: 1、生物处理法:将生活污水通过生物反应器进行处理,利用微生物将有机物降解为二氧化碳和水,达到净化水质的目的。生物处理法分为好氧处理和厌氧处理两种方式; 2、物理化学处理法:通过沉淀、过滤、氧化等物理化学方法去除污水中的悬浮物、颜色、气味等污染物,达到净化水质的目的; 3、简易处理法:适用于小型城镇和农村地区,采用简易处理设备,如人工湿地、分散式生物反应器等,对污水进行初步处理; 4、收集和运输:采用收集污水,然后将其运输到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的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人口密集的城市和城市中心区域; 5、厌氧处理法:通过厌氧反应器进行处理,利用厌氧微生物将有机物转化为沼气和有机肥料,达到净化水质的目的。 综上所述,这些处理方式各有优缺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的处理方式进行城镇生活污水的处理,以保障城市环境的卫生和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