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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
释义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是,股东被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除名的;股东依法转让其全部股权的;股东请求公司回购其全部股权的;公司因倒闭、破产等情形而办理注销登记的。
    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
    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违法受到政府处罚而被剥夺股权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股东股权转让协议风险防范措施有:
    (一)注意股东人数的限制。
    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公司的股东数额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具体是:1、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2、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否则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股权转让需其他股东同意的人数。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即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具体表现在:1、《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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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0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