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如何处理? |
释义 | 裁定不予受理。重复起诉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如果遇到重复起诉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如果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2、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重复起诉的认定:对于重复起诉,行政诉公和民事诉讼的认定有一些区别。 1.行政诉讼中重复起诉的认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2民事诉讼中重复起诉的认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构成重复起诉的前提条件之一为:有一个诉讼(前诉)对当事人的诉讼事项正在处理,或已经对当事人的诉讼事项进行实质处理,没有提起另一个诉讼(后诉)之必要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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