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自己商铺门口的台阶属于公共场地吗? |
释义 | 商店门前地面属于公共用地,店主无权干涉使用。政府可以施划停车泊位,但不得阻碍交通。北京市细则要求商品房经营者明示价格信息,不得加价或收取未标明费用。政府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违规者将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商店门前的地面只要不归店主所有,那么就属于公共用地,对此处地面的使用,店主是无权进行干涉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城市道路规定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交通道路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停车的,不得防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扩展资料北京市细则中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者张贴价目表,明确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批准日期;每套在售商品房销售情况以及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单价,每套销售总价等详细信息。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此外,北京市细则还特别提出,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同时标明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除收费计时单位变成按15分钟为1个单位计时外,占道停车还新增了“首小时内”、“首小时后”两档不同的收费标准。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该细则注明,市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管理机关,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结语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店门前的地面若非店主所有,则属于公共用地,店主无权干涉其使用。根据《交通道路安全法》,政府有关部门可在城市道路规定范围内划定停车泊位,前提是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北京市细则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在交易场所明确标示价格信息,并保证真实、准确、严谨。对于销售地下停车位,需标明面积、销售总价以及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市和区县政府负责监督检查价格执行情况,违规者将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 第四十三条 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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