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款未收到不可以给对方先开收据。收据是在收到款出具的一种证明,收据是企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原始凭证,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的收付款凭证,用于行政事业性收入,即非应税业务。一般没有使用发票的场合,都应该使用收据。是重要的原始凭证。 写收据注意事项有哪些 1、填开收据必复写,金额合计大写,盖单位财务印章和经办人印章; 2、对填写错误的收据,应当完整保存各联,不得擅自销毁; 3、禁止涂改、撕毁、转让、转借、代开或者买卖、拆本使用收据; 4、禁止伪造、私刻收据专用章和监制章; 5、每本收据使用完后,经手人必须在封面填写总金额、起止号码,并加盖其印章,交单位财务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