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项税额转出表二怎么填写 |
释义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需要处理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况。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信息表》,暂转出税额,待取得红字专用发票后一并记账。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信息表》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并校验《信息表》,生成带编号的《信息表》并同步至纳税人系统。销售方根据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到税务机关进行系统校验。 法律分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处理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为:购买方已用于抵扣的,需填写《信息表》,暂转出税额,待红字专用发票开具后一并记账;未用于抵扣的,填写《信息表》时需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未交付专用发票或购买方未用于抵扣并退回票据的,销售方可填写并上传《信息表》;税务机关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编号的《信息表》,并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销售方根据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与《信息表》一一对应;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到税务机关进行系统校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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