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附加条件的工资是不是无效的 职工的劳动报酬应该按实发放,不得任意设置条件加以克扣,否则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对此《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其次,单位某种程度也是利用了其强势地位,因为你要不答应如此扣罚就不准你假;再次,职工有择业的权利,哪怕职工选择辞职,企业该付的工资一分也不能少;最后,即使职工超假,那也应该对应企业的规章制度来处罚,而不是不加限制地想扣多少就是多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