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伴侣能否为对方担保? |
释义 | 夫妻之间不可以互相担保贷款,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需考虑共同举债和分享利益。在贷款担保人的条件中,离退休人员、外籍人士和国家机关未经允许不能担保。夫妻共同债务包括日常生活、生产经营、治疗疾病、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本案中夫妻没有共同生活和获益,丙的担保行为无效。 法律分析 贷款申请中,夫妻是不可以互相担保的。根据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共享和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如夫妻互相担保就等于申领人为自己担保,形成假保,属于无效担保。夫妻可以做共同还款人,担保可以找父母、兄弟姐妹及朋友等人。 贷款担保人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1、与本案资金牵连,仅存在担保关系; 2、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人生自由权; 3、具有代偿清贷款的能力; 4、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 5、离退休人员不能进行担保,贷款地以外的外籍人士不能担保。 6、国家机关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不能为它人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列举性地指出了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而本案中丙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显然没有从中获益。 结语 夫妻在贷款申请中不能互相担保,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这属于无效担保。夫妻可以做共同还款人,担保可以找其他人。担保人需满足条件,包括与资金牵连仅存在担保关系、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和代偿清贷款的能力等。最高人民法院列举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几个方面,包括日常生活债务、生产经营债务等。本案中丙的担保行为不符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家庭也未从中获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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